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较早开展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了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按《条例》要求,本省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被划分成各种不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由对应的责任人负责管理。那么责任区有哪些?对应的责任人又分别是什么人呢?(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 ...海陵是我家,环境靠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担负起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创造出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