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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安全与规范养殖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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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养蜂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平衡及蜂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现就养蜂相关事宜告知如下,请全体养蜂从业者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地与安全防护
蜂场选址须符合安全及环保要求,优先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通风良好的区域,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线路及水源保护区;转地放蜂的蜂场,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同时与居民区、主干道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蜂场必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清晰标注“蜂场危险,请勿靠近”“谨防蜂蜇”等提示语,警示范围覆盖蜂场周边显著位置;养蜂者作业时,必须做好全面安全防护,全程穿戴防蜂面罩、胶皮手套、长筒靴、全封闭式防蜂服等防护装备,严禁未防护直接接触攻击性蜂类,严防蜂蜇事故发生。
定期检查蜂箱状态,及时维修或更换有裂缝、破损的蜂箱,确保蜂箱结构稳固、密封良好;常态化清理蜂场周边蜂粪、残留饲料及杂物,保持蜂场整洁,避免引发邻里纠纷,同时防止滋生害虫、传播疫病。
二、养殖备案与资质管理
养蜂者可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该证有效期为三年,严禁涂改、转借、出租、抵押或伪造。
养蜂者在开始养殖后10日内,须主动告知属地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蜂群养殖品种、数量、养殖地点、安全防护措施及联系方式;若养殖品种、数量、地点等核心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属地村委会及养蜂主管部门更新备案,确保信息真实可查。
三、养殖管理与邻里协同
养蜂者应严格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详细记录蜂群品种、来源、检疫消毒情况、饲料及兽药使用记录、蜂病发病情况、无害化处理过程、蜂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等,实现养殖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
前往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养蜂者须提前告知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村级组织、种植主体及邻近养蜂者,明确说明放蜂地点、蜂群数量、放蜂期限及联系方式,协同防范农药喷洒对蜂群造成的危害,避免产生养殖纠纷。
养蜂者应主动与周边居民沟通协商,说明养蜂相关事宜,争取居民理解与支持;若养殖场地非自有,须提前与地权所有者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引发权属纠纷。
蜂群起运前,养蜂者须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相关养殖档案及检疫材料,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起运;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蜂群跨区域运输。
四、蜂群防护与应急处置
养蜂者须熟练掌握蜂蜇应急处置知识,在蜂场显著位置配备肥皂水、抗过敏药物、急救包等应急物资;若发生人员被蜂蜇伤,应立即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冷敷消肿,若出现红肿扩散、发烧、呼吸困难、休克等严重症状,须立即送医救治,并及时上报属地畜牧兽医部门。
发现蜂群出现突发大量死亡、异常爬动、拒食等异常情况时,养蜂者应立即停止蜂产品生产,就地对病蜂、死蜂进行隔离管控,第一时间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严禁擅自转移、出售病蜂或使用病蜂生产蜂产品,严防疫病传播扩散。
养蜂者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及灾害预警信息,提前配备救生器材、饮用水、蜂箱防护物资等,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将蜂场转移至高地、避风处,做好蜂箱加固防护;灾害过后,须及时对蜂场开展全面彻底消毒作业,对受损、霉变、污染的蜂具及巢脾进行分类清理,采取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方式,严防疫病滋生传播,保障蜂群健康安全。
养蜂者若违反本告知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规饲养强攻击性蜂种、未按规定备案、在禁养区域养殖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整改、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养殖资格。
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农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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