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降低生活成本,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自2025年度起的物业费。 缴存人家庭有两套住房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同支付其中一套住房的物业费或者分别支付各套住房的物业费。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被列入黑名单、有在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等业务的,不可以办理上述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金额为实际支付的年度物业费用,且不得超过每套住房一万元的年度物业费用标准。 允许跨年度提取或多年度提取,但一张物业费发票只可以提取一次。 三、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和一类银行卡。 配偶共同提取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通过线下办理,请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网点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泰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咨询指南—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查询。 五、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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