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江苏省教育厅制定了
《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就其中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说明↓↓↓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八)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五)采取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猥亵、虐待、性骚扰幼儿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伤害幼儿的;
(八)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培训或辅导,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幼儿园(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