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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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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17: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被称为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那么与我们的生活

有哪些紧密联系呢

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

切实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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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开发商泄露购房人个人信息,仅仅赔偿就行了吗?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交房后,陈某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某的个人信息非常清楚。陈某不堪电话骚扰,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法院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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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案例二

儿童游乐场内摔伤,监护人、营业方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张某随母亲袁某,到被告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玩耍,玩耍蹦床过程中张某在蹦起落下时脚未能站稳,摔倒后致右胳膊受伤。随后,张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骨折(右)。为此,张某住院9天并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张某监护人袁某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营业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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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三

网店销售翻新扩容手机,是按原价赔偿消费者吗?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7日原告张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两部某品牌手机,后发现其均为翻新扩容手机,将网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网店的销售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原告三倍于原价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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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四

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王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向供电企业提交了安装申请,但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同意的证明。王某找到小区物业,物业公司以充电桩影响小区总用电量易造成安全隐患、电容不足、变压器损坏等原因不予出具同意证明。王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其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王某请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根据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至于关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极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

在法官的耐心释法下,物业公司了解到自身义务,并当庭在王某向供电企业提供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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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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