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原《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于2017年2月24日公布,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于2019年开展立法后评估,收集了部分合理意见。同时,市司法局、市城管局陆续收到了市人大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违法建设”这一章节。此外,随着机构改革出现的部门名称、职权调整等情况,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原《办法》的内容过于粗泛,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章,原《办法》整体篇幅体系已不合时宜,部分章节有重叠和交叉,因此,亟需启动规章修订工作,以进一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管部门起草《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相关法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正式对外发布。
《办法》共二十八条,相关条款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违法建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市容环卫、管理保障、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变更规章名称、明确适用范围、精简条款内容、优化法律责任等。
据介绍,立足“小切口”原则,《办法》对立法项目名称进行变更,由“城市治理”转变为“城市管理”,缩小立法口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办法》由原《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的四十八条精简至二十八条,删除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等章节。重点修订违法建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市容环卫等内容,确保在实际操作上更加务实具体,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比如:在整治违法建设方面,提倡实施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对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规定了查处流程;在建筑垃圾处置方面,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市容环境管理方面,明确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食品等摊贩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的路段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在调研中了解到,原《办法》在出台后的四年里,相关创设性罚则未被直接作为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结合省司法厅专家关于严格控制设立创设性罚则的建议,决定对《办法》中有关创设性罚则全部删除。仅根据上位法明确,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