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环罚字〔2022〕1-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19年1月22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做出罚款贰拾伍万元,同时责令三个月内依法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合格的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改正违法行为仍在生产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商品混凝土项目的生产。
罚款金额: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