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俶如于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以第二粮库、燕头粮油公司的名义,先后2次将单位资金合计人民币4100000元借给相关企业用于经营活动,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及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21650元。
被告人蒋俶如于2016年1月至4月间,先后2次违规将企业资金人民币6150000元借给江苏某面粉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8月7日,江苏某面粉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企业出借的资金未能全部清偿,实际损失人民币3695565.5元。
被告人蒋俶如于2020年6月至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人民币合计85000元,并在免费使用第二粮库仓库、大米经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
被告人蒋俶如于2018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66900元,该款被被告人蒋俶如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2021年9月,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期间,被告人蒋俶如退出人民币12000元至第二粮库账户内。
被告人蒋俶如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所作的最后陈述,法院对该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该案将依法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