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
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原泰州市高港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对其发放法人考核奖金,仍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考核方案、谎称经主管部门同意等方式,先后3次骗取法人考核奖奖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二、受贿
2013年9月至 2019 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原泰州市高港粮食购销总账会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利用监管下属库点账目、负责公司经营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某、朱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 10万余元,并为上述人员在业务承接、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孙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没有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悔恨不已。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法院对该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该案将依法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