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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的
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水利局局长葛志晖介绍,2017年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全市河湖水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河长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条块职能分工不够明确、基层河长履职缺少抓手、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均衡等突出问题,制约了河长制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是落实依法治水、响应上位法的重要举措,是聚焦突出问题、压实各级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坚持绿色发展、实现河长治的重要保障,将在法制层面进一步固化河长制工作成果,实现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的跨越,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市河长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条数不多,但导向鲜明。
前期市河长办调研中发现,部分市(县)很早就建立河长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但因为缺乏经费增长机制,寥寥无几的经费远远跟不上日益提高的河长制工作需求。基层河长守河护河的任务重、责任大,但经常要为“陷入了无钱、无权、无人这种无可奈何的境地”而头疼。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在各级河长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导致出现“下传上、上踢下”的局面。
此外,为了真正意义上实现河长制成员单位的协同,避免“各人自扫门前雪”,《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建立涉河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河长制工作不仅要解决“谁来干”问题,更要思考如何才能“干得好”。对此,《条例》强调结果导向,构建奖惩分明监督考核机制。其中,第三十条明确了完备的考核体系,具体到政府、部门、河长,最重要的是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此外,明确要求“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条例》还提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河湖治理管护工作”,这也进一步扩大河长制工作影响力和参与面。
河长制工作面广量大,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力量,无疑将让此项工作如虎添翼。《条例》放大我市曾涌现出的靖江民间河长公益团、泰兴市曲霞镇“民间河长”等好做法,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乃至评价。
关于群众参与,《条例》第七条,提出“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担任义务巡查员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管护;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河湖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督促村(居)民自觉保护河湖”;关于听取群众意见,《条例》第二十条提出“各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可以采取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并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第二十二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河湖治理管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关于公众参与监督评价,《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平台,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新闻媒体、村(居)民代表等对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等等。
来源:新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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