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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了!为还债,靖江一父亲竟对亲生儿子“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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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3 11: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因被催债,

靖江这位父亲就伪造了
当时还是未成年的儿子的授权委托书,
私自将其名下房产抵给债主。
导致其子不仅房屋要被执行,
更是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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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庆幸的是,
经过检察监督,此案得以纠正。
2021年9 月 2 日,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驳回债主对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不用再对其父亲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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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父亲用未成年儿子房产抵债




1990 年 1 月,小王的母亲刘某,从外省孤身至靖江市打拼,结识靖江本地青年老王后未婚先孕,于 1994 年 8 月生下儿子小王。登记结婚前,刘某担心双方感情不稳,便以小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算给孩子一份保障。2000 年 8 月,刘某与老王登记结婚,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小王名下的房屋内。


小王 10 多岁后,夫妻二人矛盾增大,2008 年 9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分割了财产,小王随母亲生活,住在小王名下的房屋内,老王搬离出去。


然而,离婚后的老王,因个人生意失败举债 80 余万元,债主反复催要,被逼无奈的老王打起了儿子住房的主意。2009 年 3 月,老王与债主签订抵债协议,将当时还是初中生小王的房产作价 46 万元抵给债主。为取得债主的信任,老王某还向债主提供了一份有小王签名的授权处分房产的委托书。


因为老王没有还款,也没有将小王房屋过户给债主。2015 年 10 月,债主拿着借条、抵债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将老王、小王告上法庭。2015 年 12 月,法院综合授权委托书及抵债协议的内容,在老王与小王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 : 老王归还债务 80 万元 , 小王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 46 万元债务,判决生效 10 日内归还。


2015 年 9 月起,小王一直在外地上大学,母亲刘某也外出打工,母子二人不在靖江,对此事一无所知。2019 年 9 月,大学毕业回到的靖江的小王,才发现原本自己的房屋已被查封,即将被司法拍卖,由于未主动履行判决,自己也被上了失信人名单,找工作四处碰壁,母子二人多方申诉,均无结果。


检察建议暂停执行程序




2020 年 10 月底,一脸愁容的小王跟着其母亲走进检察院接待室,一边展示着申诉书、判决书、抵债协议等申诉材料,一边向检察官倾诉着自己的遭遇。


“小王 1994 年 8 月出生,到 2009 年 3 月才刚刚满 14 周岁啊 ! ”,“刚刚满 14 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有效吗?”审查材料的检察官,立刻感觉到其中的不对劲。


鉴于小王面临房屋即将被拍卖、就业受阻的困境,检察官当即展开调查。先是调取原审卷宗,查明授权委托书及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接着至公安、社区等部门核实小王的出生日期,确认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小王仅年满 14 周岁。


根据民法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老王为偿还自己的债务以小王名下的房产抵债的行为应予禁止。同时,鉴于老王与刘某离婚且已分割财产的事实,也排除老王与房产之间存有产权的情况。2020 年 11 月 20 日,靖江市检察院发出中止执行并删除小王的失信信息的建议,以方便小王顺利找工作,解决燃眉之急。2020 年 12 月,法院采纳建议,中止执行并删除了小王失信信息。


案件重审小王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检察官继续围绕抵债协议形成过程、房产购买、登记情况展开调查,调取相关书证、依法询问债主及老王,固定相应证据,并将授权委托书、抵债协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小王根本没有委托父亲老王处分房产。


综合调取证据,检察官认为 : 老王伪造授权委托书,擅自处分未成年儿子的房产,损害未成年合法权益,以房抵债协议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相应民事判决应予撤销。


2021 年 1 月,靖江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审理原案。2021 年 9 月 2 日,法院经过重新审理,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用再对其父亲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涉及小王执行案件也被撤销;同时驳回原告和老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中人名为化名)


在这起案例中,
这位父亲不论是伪造证明的行为,
还是抵押未成年儿子名下房产的举动,
都不可取,
都严重损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并对其日常生活等造成了严重影响。

小编想说,作为监护人,
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履行监护职责,
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类似老王的这种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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