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靖江市振兴路建设工程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新桥镇。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新桥镇太和村13组、14组。
二、土地现状
该块土地现状为集体土地:总面积2.4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3521公顷(耕地0.3449公顷)、建设用地1.4285公顷、未利用地0.6471公顷。
三、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是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四、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规定,靖江市为三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下表。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对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该地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测算补偿。
4.青苗(仅耕地)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人,其中:1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5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靖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日。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公告。
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注销土地证书。
4.《方案》公告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靖江市振兴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