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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发布 | 鲍九路餐饮燃气单位安全整治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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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0: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0日前,所有未经过整改验收的餐饮单位必须自行停止经营行为,对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关于本店的问题清单进行整改,整改验收达标之前,不得擅自对外营业,若无视规定,指挥部将提请有关主管和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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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验收工作组验收对照标准:

1.餐饮经营场所一律不得住人。

2.餐饮经营场所内禁止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线全部穿管),电线不得使用接线板多次串联,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油烟机定期清理,厨房内保持整洁。

3.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必须配足灭火器(每具灭火器不低于3Kg,每30平米不少于2具),厨房操作间内须配有灭火毯,同时要学会使用。

4.餐饮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泡沫夹芯板,装饰材料必须使用防火不燃材料。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吊顶应为不燃(A级)材料,墙面应为难燃(B1级)以上材料;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时吊顶、墙面应为难燃(B1级)以上材料。

5.餐饮经营场所厨房使用燃气钢瓶的,厨房与就餐区必须实行防火隔离。即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不使用燃气钢瓶的,则厨房与就餐区不需要防火隔离。

6.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必须与正规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并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危化品(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公示栏》,并按照公示栏要求执行。重点检查所使用钢瓶是否标有二维码、是否能扫码查询到燃气充装信息,拒绝使用不合格瓶装气。

7.餐饮经营单位使用中的燃气瓶,应全部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由政府安装),须保证设备正常通电运行。

明珠街道鲍九路安全示范街区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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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存放场所及燃气设备设施检查要求



气瓶存放场所检查要求

(一)餐饮场所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五)餐饮场所建筑内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燃气设备设施检查要求

(一)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二维码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三)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四)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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