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姜堰区罗塘街道党工委原政法委员、办事处原副主任林良泉涉嫌受贿、贪污及挪用公款一案二审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林良泉撤回上诉,准许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姜堰区人民法院对林良泉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25日,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良泉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良泉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亦提出抗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良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抗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良泉申请撤回上诉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