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买房不容易, 政策、房价、地段、学区、 开发商、物业、配套设施等 一系列因素考虑下来, 一番千挑万选之后终于将房买到手, 突然发现辛苦买来的婚房竟是“凶宅”, 这给谁谁受的了? 很多人认为这种事属于小概率事件,
肯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靖江小伙李冰原也是这么想的, 然而...
婚房变“凶宅”的事件偏偏降临到了他的头上... “你买的那套房子出过事,有个男的在里头上吊死了。”
靖江小伙李冰乍听这话,懵了!房子,他花了100多万,做婚房用……他随即找到原房东,不想……
房子在靖江城区,是二手房,2018年6月李冰花115.8万元买下,用做婚房。7月,他开始装修,各方面进展顺利。然而,一次进出小区时,小区保安告诉李冰一件事,说那房子里死过人,一个男的,上吊自杀。李冰听后整个人瞬间“不好”了。 100多万竟买了套“凶宅”?原房主张军夫妇为何一个字不提?
李冰气得随即和家人找上门,坚决要求退房及赔偿损失。张军夫妇不肯。李冰没办法,只得将他们告上法庭。不过,这次,他好好查了查房子的底。
原来,张军夫妇老家在农村,2018年2月,他们从做房产中介生意的钱燕处买了这套二手房。房价116万元,是两人多年的积蓄。4月,他们无意中得知房子里曾死过人。这么晦气的事,钱燕一个字没说呀。张军夫妇急得找她理论、退房。双方最后闹得不可开交,报警处理。
糟心事一时得不到解决,张军夫妇自觉冤得狠。思来想去,他们隐瞒下实情,又找了家二手房中介卖房。正好,李冰家看中了,接过“烫手山芋”。
开庭当日,李冰认为张军夫妇故意欺诈,要求他们返还房款、赔偿损失1.73万余元(包括他已缴纳的契税、贷款评估费、物业费),以及房贷的利息损失。
张军夫妇不答应。他们辩称自己虽知道房子里死过人,但并不知死因,所以谈不上隐瞒。而且,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约定,李冰也没有明确提出或询问。另外,他们在两次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损失近10万元,因此他们不构成欺诈,合同不应被撤销,不应赔偿李冰损失。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人之常情,张军夫妻显然会、也能打听到死人原因。另外,从两人急于转手卖房这点看,他们已明知该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为非正常死亡。当初,他们若知晓,就不可能和钱燕订立买卖合同。推己及人,卖房给李冰,张军夫妇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存在误导,构成欺诈,负有全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张军夫妻返还房款115.8万元、赔偿李冰损失1.69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万余元。
张军夫妇的遭遇让人唏嘘,眼下,他们已将钱燕告上法庭……(文中人名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也争议不断
有的认为原房主的立场也很无奈,只要房子本身质量没问题就可以了,不要太迷信了。
还有的网友则认为,无论如何,租客都应有知情权。
房屋是"凶宅",房东应告知
律师表示,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依据价值规律,争议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趋吉避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普遍心理现象,是广大社会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善良无害习俗,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
律师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或房东应当主动披露,买房人或租客才能依据事实进行判断是否购买或者租赁。如果卖家或者房东在未告知买房人或租客房屋真实情况下,买房人或租客可以退房。
“凶宅”并不是无法出售, 曾经轰动一时的南京碎尸案, 事发别墅在大降价后就有多人抢购, 市场评估价1236万元, 起拍价却只要435万元, 低于市价801万。 记者采访了其中一位竞拍者,南京一位大妈 这位大妈表示, 根本不介意房子发生过命案, 且频频称好便宜。
有人说这是无神论者的胜利, 也有人说,人都是怕穷不怕“鬼”。
作为大部分中国人来说, 不住“凶宅”不是迷信,而是公序良俗, 而且人会害怕这很正常, 给谁花那么多钱却买了 一栋让人害怕的房子能接受的了, 因此一般凶宅的处理方式就是 降价出售 有些房主会大幅降价, 而有些则会象征性降价 无论如何, 降价与否,降多少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 买家应有知情权。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事件,小编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目的(家庭自住、学区房、婚房等),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卖方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仔细调查房产的相关情况,不仅是要查清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还可以到物业公司、居委会、邻居处了解该房屋和所在社区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
最后,你愿意住“凶宅”吗? 如果“凶宅”大降价, 你又是否会买呢?
来评论里说说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