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四次向徐某借款,并出具总额为4.4万元的借条四份。后徐某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立案阶段,徐某的代理人根据徐某的陈述,在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时,对表中第七项“出借款项时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或其他费用的情形”勾选选项为“没有”。
庭审中,徐某主动陈述陈某曾给付利息20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2万元,但其对三笔数额为1万元借款均预扣400元利息的情况却只字不提,并仍以诉状中所称的事实及理由主张权利。在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后,徐某才道出实情。
为强化对民间借贷纠纷立案阶段的审查,我院自2019年10月18日起即将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作为立案的前置流程,将审查关口前移至立案阶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如实填写核查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兴化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当庭送达处罚决定书,徐某当场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