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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了!每平米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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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6: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2020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冬供价格的通知(兴发改发〔2020〕178号)


兴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泰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昆仑燃气(兴化)有限公司、兴化东方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精神,结合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管道天然气冬供合同价格调整情况,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疏导2020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冬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疏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冬供销售价格

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20-2021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结合去年冬供期间和今年非冬供期间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采购价格核查情况,确定今年冬供期间(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在现行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49元,即销售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3.08元调整为3.57元。中油燃气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新奥燃气、昆仑燃气和东方燃气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1%,下浮不限。

二、执行时间

冬供期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从2020年11月份的用气量执行至2021年3月份的用气量。冬供结束后,如上游基准价格无政策变化,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恢复到非冬供期间的销售基准价格。


三、相关要求

1.继续实行合同外供用双方协商机制。上游供气合同气量分解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用户委托燃气企业通过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渠道采购,根据采购成本、配气价格等协商确定结算价格,并与用户签订委托供气协议。

2.冬供结束后,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将冬季实际采购、供应情况报送我委,我委将进行核查,对冬供期间执行上述价格发生的盈亏,结转到2021年冬供期间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要加强宣传解释,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多便利;要切实履行保供稳价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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