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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知名酒店销售假冒洋河海、天、梦系列白酒,被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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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1: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11月20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

泰兴市香格里拉大酒店

作出

泰市监案字〔2020〕233号

行政处罚

违法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瓶海之蓝、13瓶天之蓝、14瓶梦之蓝(M3)和94瓶梦之蓝(M6),四种白酒共计163瓶。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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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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