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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光缆的重要性无需多说, 但仍有人见财起意, 对通信光缆下手。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3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2次至靖江市陆三港路与城西大道交叉路口附近,用断线钳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简称电信公司)架设在该区域的光缆线剪断。造成电信公司449户用户通信中断。经鉴定,光缆被破坏后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545元。分述如下:1.2020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上述地点,用断线钳将电信公司架设在该区域的13根光缆线剪断,并窃走上述光缆线。造成电信公司449户用户通信中断。2.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上述地点,用断线钳将电信公司架设在该区域的17根光缆线剪断欲窃走,被当场抓获。造成电信公司449户用户通信中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某所窃光缆线30根、光缆接头盒2个,作案时使用工具断线钳1把及电动三轮车1辆,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光缆线、断线钳、电动三轮车照片等物证照片;2.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到, 周某某胆大妄为, 竟先后2次至 陆三港路与城西大道交叉路口附近, 用断线钳将电信公司 架设在该区域的光缆线剪断。 造成电信公司449户用户通信中断。 经鉴定, 光缆被破坏后造成的损失 共计人民币8545元。
39岁男子谢某于2014年至2015年8月间,在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等地,多次在夜间潜入中国移动东坝乡西北门村铁路站等多处信号基站内, 使用加力钳等物品窃取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地排线等物品,造成上述基站工作中断一至两天,网间严重通讯障碍,影响周围十余万用户语音通话和数据业务无法正常使用。
2015年8月17日,谢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谢某盗取的电缆线等物品共计价值3.5万余元。朝阳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8年半。
“通信光缆被人为剪断” 这类事件一直屡禁不止。 看着一根根完好的光缆 被人为剪断破坏掉, 心里头可真不是滋味。 只要能卖钱的, 都能成为他们的“目标”, 以金钱为目的, 行为令人发指。
一旦犯罪分子偷盗或破坏了 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就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断电甚至瘫痪, 周边的移动通信将会被中断, 居民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还会让相关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用电信设施中就包含通信光缆线路。破坏通信电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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