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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拟立法规范——付钱办卡后有15天“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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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0: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发、健身、美容等行业
预付卡消费普遍,
相关纠纷也特别多。



11 月 16 日,江苏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上线政风热线时,就谈到了预付卡消费乱象话题。据悉,目前江苏全省预付卡备案企业只有 667 家,很多未备案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正在推进,《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在征集意见阶段。其中明确,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企业发预付卡要提供担保,消费者付款后有 15 天 "冷静期",若企业未及时上传预付卡信息最高或被罚 5 万 …… 这个办法的出台,有望为江苏的预付卡消费管理系上 " 保险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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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投诉截屏

【现状】
立法监管!
江苏对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

前不久,现代快报报道了南京一网红健身房 " 资金断裂 " 的情况(详情),有消费者办卡后没多久,就发现健身房员工不上班、老板也联系不上了。很多会员刚花几千块钱办卡,还有人手里剩下的私教课价值超过万元,健身房员工工资也被拖欠。


其实,此类预付式消费广泛存在于游泳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现代快报曾多次报道由预付卡 " 套路 " 引发的纠纷,甚至关门跑路或通过发卡恶意集资等现象。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滞后、有效监管措施缺位等多方面原因,预付卡问题不断。


11 月 16 日的政风热线中也谈到了这一问题,江苏省商务厅流通处处长卞益斌表示,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发预付卡需要备案,明确要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三大类法人企业,即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据江苏省商务厅数据,目前全省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发预付卡企业是 667 家。现实中很多企业虽发预付卡但并未备案,导致这部分企业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


虽然商务部门一直加强监管,省商务厅每年都开展专项检查,但现在由于消费升级,又有新型技术应用等,发卡范围越来越大,监管难度也不小。


这种背景下,预付卡消费立法工作早已提上日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被列为省政府 2020 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事情,面广量大,涉及到多个行业,包括文化、体育、健身、餐饮等等各个方面,我自己也有。" 江苏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赵建军说,目前《办法》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方面的立法(江苏)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目前只有上海出台了相关办法。赵建军透露,在完成意见征求后,下一阶段将准备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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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投诉截屏

看点
预付卡消费设15天" 冷静期 "
但现实中无理由退费难实现


消费者办卡后后悔了,能否无理由退款呢?


《办法》明确,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 15 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其实,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也有 15 天 " 冷静期 " 的规定。但是现代快报记者在实地采访中发现,这一条并未能真正执行到位。


11 月 16 日,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南京多家健身房了解到,在交钱办卡后,想全额退款的情况基本难实现。


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乐刻健身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会员卡一旦办理后,即使一次没去,也不可以退卡。金吉鸟健身房一名会籍顾问告诉记者:" 消费者从购卡之日起,不能无理由退款。" 据悉,健身房与消费者基本都会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合同,虽然格式不统一,但基本都含有 " 不退卡 "" 不退费 " 等规定。乐刻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会员因怀孕、受伤等原因不能来健身,不可以退卡,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申请停卡。


对于这个 15 天 " 冷静期 ",很多人都叫好点赞。不过,更多消费者认为,规定的落地实施才最关键,比如健身房不执行相关规定,要有相应的处罚监管措施,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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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健身房《会员卡协议》规定,会员卡售出后不接受无理由退款

企业备案要 " 应备尽备 ",未及时上传信息最高罚5万

记者了解到,《办法》提出,本省建设统一的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称 " 管理服务平台 "),依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信息归集、公示、查询和风险警示服务。管理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公示预付卡备案信息。

卞益斌提到,《办法》主要是从发卡、监管、消费这几个角度来规制体系,对于预付卡企业的备案,他提到 " 应备尽备 ",明确发卡企业的备案条件等。

现代快报记者也注意到,《办法》也要求,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预付卡的信息,包括预付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这样的话,管理服务平台就能掌握备案企业的情况和动态。如果经营者未及时、准确上传有关信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


为避免企业恶意集资,《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对于经营者或者其投资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以及经营者或者其投资人处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等情形的,不得发行预付卡,从源头上解决发卡行为与经营者经营能力和状况不匹配的问题。


预付卡充值门槛多少?《办法》提到,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此外,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对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 1 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以上或者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对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预付卡要提供担保

为避免发卡企业卷款跑路,《办法》明确,经营者应当对其发行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同时,预付卡经营者应当根据预收资金和主营业务情况,通过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等方式,增强风险承担能力,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地方人民政府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预付卡业务提供担保或者保险服务。


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对失信经营者联合惩戒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建立风险警示制度,比如没有依法备案的、不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等情况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相关信息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警示消费风险,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风险警示标准。

要强化信用监管,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经营者采取惩戒措施或者实行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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