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6********,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本市*甲花园**号,户籍地本市*甲镇**村**桥**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本市*乙花园**幢**室,户籍地本市*乙镇**村**圩**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甲在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将靖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交由无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江某某实施。被告人江某某自行组织胡某某、何某某(殁年28岁)等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
期间,被告人丁某甲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被告人江某某未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未设置防护网、生命线等。且二被告人无视政府相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利用夜间或非检查时间继续施工。
同年6月1日16时许,何某某在高处作业时,因脚踩在尚未固定的彩钢瓦上失足坠地,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高坠致胸腹盆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责令停工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记录;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