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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这里两车相撞,一人抢救无效身亡,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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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09: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有些人乘坐摩托车、电瓶车时

抱着一种侥幸、应付心理

能不戴安全头盔就不戴

然而这些人不知道

不戴可能面临着多么严重的后果

靖江就发生一起

因搭乘他人二轮摩托车时未戴头盔

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事故

而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怎么分担?

日前,靖江法院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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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今年3月,钱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行驶至靖江蟛蜞港桥面路段时,其车前部与瓦匠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受伤、车载乘客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靖江市交警大队认定,钱某和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因未戴头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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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死者亲属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18万元


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某的5名近亲属起诉到靖江法院,要求钱某、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陈某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近118万元。

孙某的近亲属认为孙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责任,即便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也只能减免二轮摩托车车主陈军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陈某都认为,孙某虽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因未戴头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35%至40%范围内承担责任,陈某认为应减轻自己20%至30%的赔偿责任。另外,陈某提出,他当天是顺路无偿搭载孙某,属于好意搭载,要求额外减轻自己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钱某和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虽然无事故责任,但无事故责任并不代表无过错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搭乘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故应对自己因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此外,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属于无偿搭载孙某,且考虑到陈某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因此应酌情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靖江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孙某自担。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中因未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人员占比高,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搭乘人员来说,是保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享受摩托车、电动车带来的便利同时,切记戴上头盔,守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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