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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7岁女童遭家暴,被逼吃自己呕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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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0 1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顾高镇塘桥村的女童杨某某长期随父母生活,却经常受到父亲的暴力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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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上午,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并裁定发出今年来的首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女童贴起“护身符”,将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案件始末


杨某某是一名年仅7周岁的女童,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其父亲申某某经常采用绳子捆绑、拖鞋抽打、扇耳光等手段殴打杨某某,甚至逼迫杨某某吃掉自己的呕吐物,母亲殷某无力阻止。

经村民举报、老师反映,该家暴案件引起了区妇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民政局等多部门的广泛关注。由于杨某年仅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殷某因惧怕申某某报复而不愿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故由区妇联依法代为申请,这也是姜堰区首例由群众组织申请的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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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女童的人身安全,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艳雯芳”审判团队在接到区妇联提交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对受害女童的家庭情况、身心状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并于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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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你是孩子的爸爸就可以对孩子随意殴打、辱骂,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法院可依法撤销你的监护权……”员额法官穆艳现场对施暴人申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法庭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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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当庭认错,并签下悔过书,保证今后不再虐待女儿。母亲殷某承诺今后会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善待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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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区妇联、区民政局也分别对申某某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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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江学道表示:下一步,姜堰法院“艳雯芳”家事审判团队将定期对该家庭进行跟踪回访,切实保障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她尽快走出家庭暴力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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