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泰州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13422|回复: 0

公示!靖江这三家单位遭行政处罚,最高被罚…

[复制链接]

1051

主题

1140

帖子

3338

积分

积分
3338
发表于 2020-9-25 1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3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2020年9月21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市高登机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企业被罚款人民币最高伍万元(¥5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15404gemacwhcm8thifhe.jpg


1、靖江市高登机械有限公司

115404ayr57rjaddjb3pxm.jp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9号

当 事 人:靖江市高登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4189763W

法定代表人:刘娟

住 所:靖江市靖城街道办友仁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注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红明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张红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张红明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注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3日



2、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

115405n7l9rr2esebv1z1m.jp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8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WKJP912

经营场所:靖江市永益路1号

经营者:桑秀芬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64年10月13日

身份证号码:32102419641013222X

住 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雅桥村公盛圩6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经营的位于靖江市益友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经营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12日,你委托代理人桑云龙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经营者桑秀芬身份证、租房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桑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已授权委托桑云龙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经营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3日


3、江苏康爱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115405jb3tbd0wspl1uoee.jp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7号

当 事 人:江苏康爱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R6URY8G

法定代表人:孙艳红

住 所:靖江市马桥镇正北村6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7月15日、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80类仓储类)复印件1张,证明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仓储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3、2020年8月1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玉龙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仓储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艳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孙玉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孙玉龙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3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三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史记泰州

GMT+8, 2024-9-28 04:20 , Processed in 0.082719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