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一)组织专家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排查,并对以下重点安全风险点进行排查: 6.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危险场所、动火、大型检维修等特殊作业;(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结束后,按照国家标准、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并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1.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3.生产工艺流程、材料、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的;5.法律、法规、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三)按照风险等级制作风险四色分布图,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较大以上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主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信用承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四)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主要信息应当集中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机构和各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频次、要求和处理措施;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至少应当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地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三)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并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要求治理,直至隐患消除。
第二十六条 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定期检测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控制措施,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应急措施公告,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定期维护重大安全风险作业场所或者重点岗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 (一)有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二)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量达重大危险源临界量1/10以上的工贸企业; (四)涉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使用电弧炉、AOD炉且设有集中控制室的金属冶炼企业; (五)涉爆炸性粉尘作业岗位单班次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 (六)涉冷库作业的涉氨制冷企业; (七)其他需要进行联网监测监控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在进行危险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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