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
(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四)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运行;
(六)督促危险作业制度落实;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
(八)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十)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提请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