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 全面实施 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六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保障适度、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原则,以惠民为主线,注重平衡各地政策的差异,在全市基金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对全市政策待遇进行统一整合,对原制度普惠化的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对体现特殊人群精准保障的政策待遇进一步优化,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地区差异较大的政策实行两年过渡。
市级统筹后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政策待遇 实现全市统一 起付线统一为30元/次,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病种增加至47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病种统一为5种,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3%;6万元及至20万元的,报销63%;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8%。 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属于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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