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市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市人民**执行局执行二科副科长沈华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该市人民**按程序撤销其执行局执行二科副科长职务。现将沈华伟**问题通报如下: 1.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2018年8月,靖江市纪委核查沈华伟放**问题线索时,约谈沈华伟,要求其实事求是谈清与他人之间的借贷问题。沈华伟不但不如实向组织说清自己的问题,且态度极其恶劣,泼水、辱骂办案人员,对抗组织审查。 2.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相关问题。2018年7月31日,沈华伟在靖江市纪委组织开展的全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自查专项行动中,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其借款给社会人员韩某并收取高额利息的问题。 3.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活动。2015年2月25日、4月21日,沈华伟分2次共计借款15万元给韩某,双方约定按照1万元本金每日50元结算利息(折算年利率为180%)。截至2015年5月2日,沈华伟从中获取高额利息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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