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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专题4:《〈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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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16: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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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泰政传发〔2020〕43号)文件要求,自即日起至12月底,全市集中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摘取《〈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宣传,更好推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8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定期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实际建立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自行开展,每半年将自查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二)定期检查由市、县级市(区)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第三十四条 房屋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在治理期间或者消除险情前,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和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挡。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中止办理相关手续。房屋险情消除后,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房屋经鉴定为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不得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二)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者随时有垮塌危险,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危险房屋进行拆除。

第五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实施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提示: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电话“86896030、89891234”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政府热线“12345”、消防“96119”等电话举报,还可以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水韵苏陈」,搜索「功能介绍水韵苏陈公众号是由苏陈镇党委、政府主办,立足于宣传苏陈、展示苏陈、服务苏陈,是苏陈镇官方认证公众号,第一主流网络媒体。」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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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4: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又要拆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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