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靖江市公安局将对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刑事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涉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从严处理并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一、故意伤害、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及其他防疫场所寻衅滋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二、拒不执行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企业、单位、场所拒不落实停工、停业、停止活动防控措施等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
三、拒不配合车站、公路出入口、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靖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申报,阻碍或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五、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编造、散布、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企业和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外来务工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申报、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是外地来靖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假药、劣药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靖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