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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3日通过的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已于2020年1月1日起
正式施行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二章规范与管理,规定了健康生活、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旅游以及乡村环境、饲养宠物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规定了鼓励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紧急救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推进与实施,明确了各方面在保障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针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第六章附则,规定施行时间。
下面小编带着大家
一起学习具体内容吧!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及时确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保护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三条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道德先进人物的纪念和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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