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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上午,泰兴法院在第一法庭集中宣判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泰兴首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恶势力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金某某及顾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11起、非法拘禁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某某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金某某及顾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
公开宣判
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泰兴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在泰兴地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某、胡某某、刘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家访费、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协议、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非法拘禁、殴打、威胁等手段索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4起、诈骗犯罪8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该犯罪集团共与51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215.4万元,借款人实际到手人民币47.72万元。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7.222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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