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超载、闯红灯
越线停车、走机动车道……
每天上班路上
你是不是最怕冷不丁碰到
一些“不讲规矩”的骑手?
11月2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的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今年3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随后即开展了立法调研与起草。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先后30多次协调沟通,并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先后22次易稿。
(以下内容为条例草案,还须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在指定位置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否则处五十元罚款);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需要时能用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驾驶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否则被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鼓励佩戴安全头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以及驶入步行街、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负责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报告。草案提出,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依法借用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确保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再划一遍重点:
1.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守规矩,这件事将有法可依;
2.剪掉限速装置、装个车篷、在楼道拉线充电都将是违法行为;
3.外卖、快递企业管好自己平台上的小哥;
4.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期限是10年;
5.政府、机动车、道路主管部门也要保障电动车驾驶人的权利。
以上内容还只是草案,最终内容还得经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该消息一出,有人表示欢迎:骑电动车的人早就该好好管管了,要是管理像汽车一样严格,还敢这么横冲直撞吗?
人民法院报曾经刊登过一篇文章,指出:法律无法与生活百分之百契合,立法部门应当做的,是尽可能提高法律与生活的契合度;尤其是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更要把便利群众、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重要标准,增强法律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首先,要加强立法阶段的民意调研。与生活紧密关联的法律,群众既是法律的管理对象,同时,法律也应当体现出对群众生活的服务性。要紧紧围绕立法目的,科学预测法律实施后有可能出现的种种“不适感”甚至是“排斥感”,要把这些“假设性猜想”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论证、经验借鉴等形式,逐一加以“求证”。要突出更多的民意元素,在整个调研过程,始终把群众的期盼、社会的痛点作为立法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提高民意调研的“含金量”,为立法起草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其次,要做好法律草案的意见征询。调研民意、规划起草,这只是立法的“前半篇文章”,形成草案后,还要重视将法律草案以媒体公布、册子宣传、专项征询等多种形式“二次”问计于民,认真收集整理社会公众、行业组织、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进行再提炼、再融合、再升华,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精准度。
第三,要及时修正法律,降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一旦制定,即与社会慢慢“脱节”,时间越久,滞后性越明显。据悉,前述《条例》制定于1999年,此后的10年间,电动自行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内置电动机的参数标准、民众的智力形态、道路交通状况等一系列因素一直在变化,但《条例》一直未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启示我们:当动因一直在变,法律要根据实施期间出现的种种“不适感”,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根据法律实施的规律,发现并归纳法律的不足,呼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发展趋势,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完善、变更,乃至是废止后重新制定。
最后,要注重人性化执法。特别是对于一些行政类法律法规,切忌把“执法”等同于“执罚”,处罚不是法律的目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应以教育等形式引导违法者纠正。必要时,还要考虑对紧急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