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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辱警!这名靖江女子拒不配合执法,结果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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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5: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总有人为你负重前行。在每一个平安如歌的日子里,都有无数公安民警用汗水甚至生命默默守护。


然而,在民警打击犯罪、守护平安的同时,袭警辱警事件也时有发生,不仅对警察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带来巨大冲击,也破坏了健康安全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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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良好舆论环境既需要全警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更需要大力推进人人尊法守法、自觉配合执法的社会氛围。


支持民警依法履职,保障民警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靖江公安坚决向“袭警”、“辱警”说不!


近日在靖江,就发生了一起“袭警”、“辱警”的恶劣事件。


女子逆行被查后,用车轮多次碾压辅警脚掌


11月7日8时许,陈某萍(女,58岁,靖江人)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通江路与新洲路路口,欲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被交警大队执勤辅警朱瑶君发现并上前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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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劝阻过程中,陈某萍拒不配合,多次驾车欲强行离开,而执勤辅警朱瑶君的左脚脚掌被其用电动车多次碾压,造成左踝和足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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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执法,言辞辱骂民警遭行拘


城区三中队和滨江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陈某萍拒绝下车配合执法,并言辞激烈,不停辱骂民警。民警随即将陈某萍传唤至滨江派出所。


日前,陈某萍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处罚。



而令人心寒的是:类似事件在这座城市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总有人试图挑战法律权威!


男子被贴罚单心中郁闷,网上公然辱警发泄

今年11月4日下午15时许,康宁路某小区业主刘某(男,32岁,安徽人)看到自己违停在路边的汽车被交警贴上罚单,便在网络发布“这交警欺人太甚”的帖子,并在帖文中辱骂交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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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警方将刘某传唤至城东派出所。刘某对其在网上侮辱交警执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反省。11月5日,刘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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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群公然辱警,被拘留6天!

今年7月25日22时许,某小区业主陆某(男,41岁,靖江人)回家时,看到交警正在依法处置违停车辆,便在其所在的小区“业主交流群”发布辱骂交警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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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在400余人的业主群发布辱警言论

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侦查。8月1日,涉嫌辱警的陆某到案,陆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反省。8月2日凌晨,陆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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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扬言要炸派出所,结果...

2018年8月13日,警方接到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连续发布侮辱某派出所的视频,并扬言要将该派出所炸毁。


接到举报后,警方第一时间查获违法当事人赵某(男,20岁,靖江斜桥人),经审讯,赵某对其发视频辱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后,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男子朋友圈公然辱骂交警,最终自食其果!

2018年6月29日9时许,网民“宠物店专供”因被交警贴罚单,遂编辑文字“郭某某个贱狗。你妈死了。停你妈坟上了?”发朋友圈辱骂该交警以发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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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网民真实身份杨某瑞,男,26岁,如皋人,杨某瑞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决定对其行政拘留2日


网络辱警,男子被教育训诫

2018年5月23日,一名靖江籍男子刘某某,用手机对着两名正在路面上执勤的民警,拍了一张照片,配以文字“狗日的!晒不死你们!”发在微信朋友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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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该情况后,靖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对此人进行调查,发现发帖人名叫刘某龙,男,40岁,靖江人。民警对刘某龙进行口头传唤,刘某龙对其发朋友圈辱骂交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恶意中伤人民警察表示后悔。


因刘某某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删除朋友圈内容,未造成太大的恶劣影响,靖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悔过,刘某某也写下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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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使命,身处打击犯罪一线。警察无疑成为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一支队伍,其个人名誉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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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辱警事件频发的背后,深刻反映的是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更好地保障警察执法权威,事关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需对破坏执法行为依法严惩,需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需重视舆论宣传、敢于善于主动发声。


公安部这个规定2月1日起施行!

向袭警、辱警说不!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凌驾法律的特权

请尊重执法者,配合公安民警执法

希望每一位民(辅)警

在全力守护靖江平安时

也能得到每一位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对公安民警执法、处罚等有意见

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反映

辱警、袭警等违法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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