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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刚出的新规,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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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5: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和物业之间
经常会因为各项收费产生矛盾
比如,车位费标准是否合理
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是否应该打折
装修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怎么收
……

在网上
关于这些话题的帖子
随便一搜就是一大把

对于一些业主而言
即便物业收费不合理
纵有不满却也无可奈何
现在这些都有办法了!


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悉,新的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业主们最为关心的收费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有提及
赶紧跟小编子来看看吧!
1删掉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的规定
在物业收费方面,江苏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待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到底物业费政府如何定价?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到,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却删掉了这一条,删掉后是希望对于类似空置房的物业费缴纳比例,能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2车位费,按业委会成立前后不同规定
物业小区的车位、车库等如何收费,是大家关心的重点。在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与现行的办法相差不是太大。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而对于人防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3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双方协商来定
业主家里装修会产生不少建筑垃圾,而清运建筑垃圾就需要一定的费用。目前江苏省内有些城市是执行政府定价,而且这个定价标准还是多年前的。

在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也可自行清运。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到,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含IC卡等)。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4物业企业如果乱收费,将被纳入征信
在现行规定中明确,如果物业企业存在乱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将有价格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除了价格部门的相关处罚,还提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行业诚信管理。


在征求意见高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行为。


困扰业主多年的问题
现在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

各位小主
这个征求意见稿
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
赶紧在文末留言吧~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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