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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祥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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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3 17: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09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泰州市祥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泰州市海陵区中泰金属工艺有限公司、个人林本利以及海陵区金利高陶瓷经营部。经查,泰州市祥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上述三家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在房屋租赁协议中免除了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拟对泰州市祥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及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刘宝祥分别作出处人民币1.175万元、0.2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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