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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鹏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案
2023年10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泰州鹏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将厂房出租给4家承租企业,并与上述4家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安全管理协议中第一和第二条款中免除了甲方管理、事故责任。参照2023年5月15日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及其解读判定情形(2),判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年10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将车辆运输承包给5家承租企业,与5家签订车辆运输协议(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安全员吉玉战),但在车辆运输协议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照2023年5月15日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及其解读判定情形(1),判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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