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已经全面开展。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参与。
采集对象 此次信息采集的范围是所有健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复员军人; 4、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5、残疾军人; 6、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7、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工民兵;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乡镇(街道、园区)为基本采集单位,各村(社区)全面参与落实。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 (二)采集地点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镇街集中采集点申报。
申报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下岗证、失业证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时间要求 即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此次信息采集标标准时点截止2018年10月1日,之后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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