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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业委会主任辞职后拒绝交出业委会公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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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16: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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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2月经登记备案后成立,并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由业委会副主任巍某保管公章。2014年4月,业主委员会主任于某辞职,在居委会主持下经全体业委会委员投票选举巍某为新业委会主任。2014年9月13日,巍某、白某二人以书面形式辞去业委会委员等一切职务。2014年9月19日,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在小区内发出《公告》,将巍某、王某、白某辞职情况予以公示。巍某辞职后,业委会公章仍由其持有,未交还某业委会。于某等四名业主委员会成员便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巍某返还业主委员会公章。

2014年10月9日,某街道社区建设科作出《关于小区业委会增补委员建议》:依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上述三人业委会委员资格已自动终止。鉴于小区委员会目前仍剩4名委员,剩余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应继续正常开展业委会日常工作,业委会公章应当移交到业委会,但业委会作出任何决定必须经过4人全部同意方可确认。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为此,建议尽快召开业主大会增补委员。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等四人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是否合法问题,虽业主委员会只剩四人,但业委会作为一个组织并未消灭,现于某等四人一致决定起诉巍某,足可以作为某业委会的意思表示,故某业委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巍某、王某、白某三人的业委会委员资格已自动终止,根据《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存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巍某已经不具备业委会委员资格,其再行保管某业委会的公章,不符合《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故判令巍某向某业委会返还公章。

法官提示

印章是单位的财产和对外活动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由相关负责人进行保管。当印章持有人因身份改变而不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绝交出印章,将会导致单位印章的缺位。原业委会主任辞职、任期届满等拒不交出印章的,新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依法定程序通过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业委会主张相关权利。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聘、任职资格、换届后印章交接等问题,集中反映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引发的利益矛盾冲突。此外,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胜任职责、随意辞职、辞职后补选难、任期届满后难以延续等问题应等亟需有效解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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