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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应当给予奖励,通过彰显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共同实施。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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