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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精神病政策
门诊慢性病
慢性病病种(47种):
慢性病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200元
2.报销比例: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超出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
3. 年度限额标准:
设立门诊慢性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一类慢性病:2500元;
二类慢性病: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5000元。
门诊特殊病
特殊病病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特殊病报销待遇:
1.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
2.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按照一类门诊慢性病标准执行。
门诊精神病
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患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门诊报销待遇
(一)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30元。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全年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二)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待遇
1.不在医院实时报销,自费结算后至医保局报销。
2.报销待遇: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100元(含100元)以内不予支付,100元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住院报销待遇
(一)住院读卡
泰州市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可以直接读卡报销。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800元(连续住院达90天,加收起付标准400元)。
2.基本医保待遇:
(1)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报销56%。
(2)按分级诊疗要求至其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报销66%。
3.大病保险待遇:
(1)一般居民、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2)医疗救助人员: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
异地医保患者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普通疾病就医:
1.患者或家属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2.提供相应的资料或信息,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3.异地就医手续审核通过后,持社会保障卡直接读卡结算。
(1)省内异地住院:执行参保地的医保目录和参保地的医保报销政策。
(2)跨省异地住院: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和参保地的医保报销政策。
意外伤害所致疾病就医:
除上海市以外,其他异地医保患者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实时报销,应根据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要求,自费结算后携带相关资料回当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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