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2379
2590
7526
“这些烟是谁的!”
“是...是我的...”
面对民警的询问以及塞满一车的香烟
这名男子追悔莫及
......
11月9日8时许,
高港大队民警在新港大道通港路路口执勤时,
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苏MP3***的面包车行迹可疑,
随即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
该车后备箱内摆放各类品牌香烟150条,
市场价值3万余元人民币。
驾驶人褚某称此香烟是从泰州运往田河的,
且无法出具香烟运输相关手续和证件,
属于非法运输。
目前,
该案已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本就属于违法行为
可还有人妄图从中获利
殊不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移动炸弹”终被查获
11月8日22时56分,高速六大队民警在泰州东收费站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苏MUT*** 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车内共计烟花爆竹82箱,且车厢内也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运输方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等会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害生态环境的物质,均属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属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史记泰州
GMT+8, 2024-12-27 09:52 , Processed in 0.076769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