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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护民生 | 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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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2 09: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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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下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情况,并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洁出席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违法化妆品、有毒有害食品、走私食品、商标侵权、商标恶意抢注、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合同欺诈及虚假宣传等方面,多方面展现了泰州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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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全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紧扣“推进高质量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着力突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这一重点工作,共查办民生领域案件662件,案值3919.2万元,罚没款1160.75万元,2件移送公安机关。


其中——


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案件22件,案值1.6万元,罚没款15.16万元;


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类案件2件,案值1000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


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类案件7件,案值251.55万元,罚没款133.25万元;


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类案件1件,罚没款1.98万元;


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类案件225件,案值2344.46万元,罚没款188.83万元;


“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类案件6件,罚没款1.62万元;


化妆品类案件173件,案值12.07万元,罚没款164.52万元;


房地产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28件,罚没款432.39万元;


其他类案件198件,案值309.16万元,罚没款2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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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跟着品质君一起来

看看“十大典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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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2.23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群众举报,及时开展调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明知西布曲明不可添加于食品中的情况下,4次向刘某购买西布曲明(共2.4Kg),伙同杭某使用模具将含有西布曲明的混合物灌装至其购买的黄绿胶囊内,赵某另指使陈某使用压片机帮助其使用水果粉生产压片糖果,后由赵某、杭某等人将灌装的黄绿胶囊及压片糖果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成6、8、9、10粒/袋的减肥食品,并销售给其下线代理10多人,下线代理以1000元至1500元/包进行销售,销售区域涉及江苏、安徽、河南、河北等地。

2021年1月,联合专案组在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同步收网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现场收缴西布曲明原料0.25kg,涉案产品、账册、压片机等生产设备若干。该案已于2021年4月6日移交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减肥产品已成为众多爱美人士减脂塑形的“良方”,具有很大的消费市场。不法分子瞄准其中商机,通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快速减肥功效,同时配以虚假、夸大的宣传吸引更多的顾客购买,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对减肥领域的“歪门邪道”予以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体现了“执法为民、打假惠民”的执法初心。


案例2
兴化市某商店销售侵犯“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兴化市某商店对外销售的洋河天之蓝、梦之蓝白酒为假冒品牌白酒。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9日销售给举报人洋河“梦之蓝梦6+”白酒1箱共计4瓶。6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天之蓝”白酒5箱合计30瓶、假冒“梦之蓝梦3”白酒30箱合计120瓶、假冒“梦之蓝梦6+”白酒18箱合计72瓶、假冒“梦之蓝梦9”白酒3箱合计12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假冒商品,货值金额为136166元。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的白酒采取强制措施。兴化市某商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56箱合计234瓶侵权白酒,罚款200000元。

典型意义:

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本案制销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品种涉及面广,我局对当事人处以20万罚款并没收所有侵权梦之蓝系列高端白酒,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铁拳力量。


案例3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6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人参黄精颗粒、酸枣仁茯苓颗粒、人参茯苓颗粒三种固体饮料,其能量、钠、蛋白质实测值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上述三种产品共生产、销售了19239盒,货值合计96.20万元,违法所得2.69万元。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三种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涉案产品15190盒。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固体饮料15190盒,并处罚没合计5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类含中药成分的固体饮料逐渐出现在消费者视野中,对此2021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固体饮料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强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的公平正义。


案例4
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3.15晚会曝光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中发现辖区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涉嫌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此房地产公司为加强渠道风控管理,租用明源云电子商务服务在售楼处安装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采集到访人员人脸信息,在客户购房成交后,通过人证一体机采集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与明源云系统收集存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相匹配,通过读取消费者到访售楼处的时间和人脸信息,从而判别购房者到访途径。

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人脸摄像设备收集到访其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安装在售楼处的摄像设备收集和存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数量及存储位置,未利用获取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牟利。

通过对当事人使用的明源云网页操作系统勘验发现,当事人使用明源云客服务系统对成交的47名购房者通过人证一体机进行验证,生成的流水详细记录了购房者到访售楼处时抓拍的人脸信息和时间轨迹。

当事人使用明源云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系统加强渠道风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本无可厚非,但其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未明确提示和告知消费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也非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使用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央视3.15晚会集中曝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例后省局集中布置查处的案件,两当事人收集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如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故对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应严格限制,非法定事由,未经明确告知获消费者明示同意应严格禁止,否则应严厉惩处。此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类案件具有潜伏期长、发现难度大、查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销售环节存在的某些“潜规则”,能够起到“严查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批”的执法成效,同时也与当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严打击的精神相一致。


案例5

泰兴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欺诈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叠墅区业主的举报,举报内容称:销售人员以“顶层可封顶”“可封阳台”“可现浇”对购房者进行承诺,样品房按“下叠院子专用封闭,去公用绿化,地面硬质化”“上叠封顶建顶层、露台设楼梯”“阳台内封”进行装修展示。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立即对该公司叠墅区样板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叠墅区样板房位于3号楼101室和301室,101室为下叠,301室为上叠,下叠院子地面硬质化,院子内四周均是绿化,东侧墙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迹。301室为上叠,上叠的顶层为全封闭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为墙,屋顶为玻璃,东面为封闭式推拉门,现场未见关于叠墅区的营销性宣传。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三份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三份合同中都有“特别提示”:内容为“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因楼栋、位置、户型不同,围合区域及露台大小有所差异,业主对此已有明确认知且不得对该区域进行改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泰兴市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50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房地产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信访上访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在本案中,当事人虚假宣传房屋的规划和功能,导致大量业主的违章建筑被拆除,社会影响较大。本案的从重处罚,旨在重拳治乱,威慑违法行为,引导房地产行业的有序竞争和稳定发展。


案例6
靖江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靖江市恒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其法定代表人孟某不构成犯罪,依法移送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年后至2019年8月期间生产并销售WB-3(301)支架、UB-20支架、UTS-20台架、WB-120支架(总共合计44187.8元),经博士视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罚款66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音响产品领域知名品牌,是一起严重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在判定不构成犯罪后移送给行政机关市场监管局,加强了“行刑衔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7
泰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某项目工程工地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取检验样品。样品经检验,塑性延伸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涉案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计13件,其中HRB400 φ6mm热轧带肋钢筋7件、HRB400E φ10mm热轧带肋钢筋6件,货值合计131547.08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热轧带肋钢筋,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罚款200000元。

典型意义:

HRB热轧带肋钢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原材料,产品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该案的及时查处,有效防止不合格钢筋流入建筑工程,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有效地震慑违法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8
江苏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管材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销售至姜堰某小区项目中的管材情况进行检查。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姜堰某小区项目施工方销售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和PVC管材。销售时当事人提供了4份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和3份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作为管材的质量证明文件,由施工方予以报监审查。上述检验报告经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均系伪造的检验报告,涉案管材货值合计为26.78万元。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管材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81000元。

典型意义:

伪造检验报告的目的是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管材予以销售,极有可能带来建筑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风险,对建筑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成功查办此案,有力打击了此类行业违法行为,从源头防控建筑安全风险。


案例9
泰兴某液化气分公司为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线索,通过分析泰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充装数据,泰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涉嫌用同一气瓶条码为多个钢瓶充装燃气。

经查,当事人通过扫描其他钢瓶条码,为部分因条码损毁丢失而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进行扫码充气操作,自2021年1月起至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通过违规扫描24块条码,进行违规扫码充装操作1524次。当事人为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气瓶属于社会中每家每户都有可能使用到的特种设备,其安全也关系到每一位社会群众的身体健康,抓违规违法从源头抓起,才能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


案例10
姜堰区某食品店销售未经扩展的积木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当事人经营的1盒积木玩具(型号:QL0571,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认证信息。

经查,涉案积木玩具为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从新吴区某玩具商行购进,共购进2盒,已销售1盒。2021年2月23日,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受理了生产厂家提出的受理申请,该公司申请在认证证书202015xxxxxxxx26中增加部分积木玩具型号,其中包括QL0571。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的型号QL0571积木玩具尚未被上述证书所覆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9800元。

典型意义: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积木玩具虽小,但其产品安全性与幼儿、儿童等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压实了玩具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震慑了不法厂家的“早产”出厂、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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