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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交警给家有电动车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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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10: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下,已进入夏季,骑电瓶车出行的人们为了躲避炎热的太阳,很多都私自装上了造型各异,颜色多样的遮阳伞,尤其是爱美怕晒黑的女士居多。殊不知,小小的遮阳伞,是交通安全的大杀手,就如同随身带着一个“炸弹一样”。

挡雨棚、遮阳伞
非法安装埋隐患
风雨飘摇不可靠
为保安全快拆掉

尊敬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

    炎炎夏日,漂亮的遮阳伞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尤其是许多电动自行车上的加长版遮阳伞(也称挡雨棚,下同)格外吸引人们眼球。这些看似实用的遮阳伞,却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其主要有三大安全隐患:
     一是加装“遮阳伞”遮挡驾驶员的部分视线,在转弯的时候后视镜内看不清楚车后情况。
     二是加装“遮阳伞”改变了电动自行车原有的结构,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易导致车辆“飘来飘去”,驾驶员往往因不能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事故。
     三是“遮阳伞”加装在电动自行车前部,无疑是一把“利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惯性,加装的这把“利剑”很容易刺穿驾驶员的心脏或者面部、颈部。
     特别是加装了遮阳篷后,影响车辆重心,转弯半径大、容易造成侧翻,雨天转弯时遮阳篷会影响身后两侧视线,由于延伸至车尾的遮阳篷遮挡,所以不仅从反光镜里无法看清电动自行车后侧的情况,即便回头看路况,身后两侧的视线仍受到遮阳篷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所以私自加装遮阳篷更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姜堰交警特别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立即主动撤除装置消除违法状态,一旦发现违法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将根据《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二十元罚款的处罚。     

     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为了您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擅自在电动自行车上非法安装太阳伞,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姜堰区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警方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为图一时之凉,酿下终生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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