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餐饮服务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卫生、民宗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讲究个人卫生,工作时间应穿戴清洁卫生的工作衣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制度。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食品应拒绝采购。
食品仓库或保管间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做到勤打扫、勤检查、勤整理、勤翻晒,做到无虫蝇、无鼠害、无蟑螂、无蜘蛛网和灰尘、无污水,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食品加工处理区要保持整洁、通风、卫生,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等应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宗教活动场所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必须进行食品留样,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分别盛放在已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留样食品冷藏温度为0-8℃,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