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时龙律师表示,采取电梯卡制度,能够起到控制电梯被业主以外人员频繁使用、有效延长电梯使用寿命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使小区更安全,毕竟业主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虽然《民法典》明确禁止使用此类方式催交物业费,但是目前的法规中缺乏明确的违法处置措施。
物业服务是一个直接关系到民生的行业,但监管方面存在非常大的真空。目前的法规将业主一切的救济途径都推给了业委会这个组织,但一方面基层政府非常不配合执行,一方面业主群体极端不信任这种方式。业主唯一剩下的救济途径就只剩下了诉讼,但诉讼成本高,而物业应诉只要赔偿最基本的实际损失,没有惩罚性赔偿,让诉讼显得得不偿失。但大多数的业主,在遇到需要维权的时候,都采用了不交物业费这种对抗方式。
时龙律师表示但在本案中,还有一种救济途径,电梯加装刷卡系统往往没有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可在诉讼时追加将电梯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方面可以让物业面临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让此类事件的发生,变得不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