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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正在深入推进中,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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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案例一 泰州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案
2021年3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3.15晚会曝光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中发现,辖区两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涉嫌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两房地产公司为加强渠道风控管理,分别租用明源云电子商务服务在售楼处安装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采集到访人员人脸信息,在客户购房成交后,通过人证一体机采集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与明源云系统收集存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相匹配,通过读取消费者到访售楼处的时间和人脸信息,从而判别购房者到访途径。两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人脸摄像设备收集到访其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时均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调查中,两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其安装在售楼处的摄像设备收集和存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数量及存储位置,未利用获取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牟利。通过对两当事人使用的明源云网页操作系统勘验发现,两当事人分别使用明源云客服务系统对成交的24名购房者、47名购房者通过人证一体机进行验证,生成的流水详细记录了购房者到访售楼处时抓拍的人脸信息和时间轨迹。当事人使用明源云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系统加强渠道风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本无可厚非,但其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未明确提示和告知消费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也非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使用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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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特种设备案
2021年7月28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特种设备。经查:该厂受某公司的委托,生产一批中压汽包产品,并租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合同约定产品的加工、生产。2021年8月23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调查,发现其在未取得锅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中压汽包,至案发时止,某厂已收到产品的预付生产费用30000元。2021年9月7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会上对涉案产品后续处置提出了相关要求。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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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时违反规定作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案
2021年2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姜堰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推出年终活动,并印刷了一系列宣传单、广告牌以及在店堂告示上做活动宣传,内容包括:“xxx姜堰2店 xxx餐厅 活动日期: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8日,年终活动连续 消费惊喜连连,友情提醒:根据政府防疫要求,顾客较多,请保持1米排队等候,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本解释权归餐厅所有。”共印制广告牌2张,宣传单50份,已发放20份。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作出单方享有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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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美容美发店销售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案
2021年4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使用购买自某美容美发店的“草本美颜晚霜”后,出现面部刺痛、脸部红肿的症状。经对消费者已使用的该款晚霜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其汞项目呈阳性。海陵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消费者使用的该款晚霜送至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和国家精细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汞含量超标上千倍。因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立即将该案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2021年8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案件移送书,称当事人销售的草本美颜晚霜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随即恢复对该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7月起从淮安市王某处购进王某自制的“妙处芳香系列”化妆品,并在当事人美容美发店内销售。自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共经营王某自制的未备案普通化妆品421瓶,合计货值26145元。其中汞含量超标的草本美颜晚霜产品共54瓶,货值合计3800元。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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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江苏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管材案
2021年1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销售至姜堰某小区项目中的管材情况进行检查。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姜堰某小区项目施工方销售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和PVC管材。销售时当事人提供了4份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和3份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作为管材的质量证明文件,由施工方予以报监审查。上述检验报告经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均系伪造的检验报告,涉案管材货值合计为26.78万元。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管材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8.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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