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泵车是现代建筑施工常用的一种大型机械车种,给施工带来便捷的同时,如果操作不当也极易造成严重事故。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两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
2020年4月25日,靖江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葛某某、印某某驾驶车牌为豫A2xxx的泵车进入滨江*号二期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当日下午13时左右,葛某某先将泵车停放在37号楼西侧空地上,后葛某某、印某某在未亲自勘查确认33#楼挡土板混凝土层厚度、未请示本公司负责人的情况下,盲目相信现场施工员的话,将泵车右前支撑脚支撑在33#楼挡土板混凝土层上,且未垫任何木方、钢板,即开展混凝土浇筑作业,导致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右前支撑脚支撑的33#楼挡土板混凝土层承受不住泵车重量产生破损,右前支撑脚陷入混凝土层破损处,右后支撑陷入泥土近10cm,致使泵车失衡向右倾斜,臂架也跟随泵车向右下倾斜击打到正在37#楼三楼楼面作业的胡某某头部,致胡某某佩戴的安全帽破裂,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江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共计104万元。
事后,葛某某、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生,靖江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安徽人;被告人印某某,男,1969年生,靖江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泰兴人。两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印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图片来自网络)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 ,这起由混凝土泵车引发的事故主要是人为原因。说白了就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安全思想麻痹大意,未能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终酿悲剧! 天灾无情,人祸可免!在此提醒:在工地上班,意外我们并不能预测,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严格按规施工!从事危险职业工作一定要特别的保护好自已,意外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切勿麻痹大意,希望这样的“意外”事故不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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