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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在一线 “铁拳”护民生 |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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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08: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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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将“铁拳”行动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偷工减料的劣质钢筋、以假充真等重点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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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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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查见一批标称“生产厂家 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泉黄精元露酒。经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其未生产过该规格、包装的泉黄精元露酒。

经查,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泉黄精元露酒3000瓶,后为便于销售,该公司重新定制了泉黄精元露酒的外包装及酒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部分产品重新进行灌装,生产厂家仍标注为“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4.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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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人参黄精颗粒、酸枣仁茯苓颗粒、人参茯苓颗粒三种固体饮料,其能量、钠、蛋白质实测值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上述三种产品共生产、销售了19239盒,货值合计96.20万元,违法所得2.69万元。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三种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涉案产品15190盒。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固体饮料15190盒,并处罚没合计5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嫌合同欺诈和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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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叠墅区业主的举报,举报内容称:销售人员以“顶层可封顶”“可封阳台”“可现浇”对购房者进行承诺,样品房按“下叠院子专用封闭,去公用绿化,地面硬质化”“上叠封顶建顶层、露台设楼梯”“阳台内封”进行装修展示。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立即对该公司叠墅区样板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叠墅区样板房位于3号楼101室和301室,101室为下叠,301室为上叠,下叠院子地面硬质化,院子内四周均是绿化,东侧墙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迹。301室为上叠,上叠的顶层为全封闭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为墙,屋顶为玻璃,东面为封闭式推拉门,现场未见关于叠墅区的营销性宣传。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三份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三份合同中都有“特别提示”:内容为“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因楼栋、位置、户型不同,围合区域及露台大小有所差异,业主对此已有明确认知且不得对该区域进行改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04
案例四


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热轧带肋钢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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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瘦身”钢筋违法行为后,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在建重大项目、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某房地产项目一批标称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计13.552吨,售价每吨5240元,货值71012.48元;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计12.18吨,售价每吨4970元,货值60534.6元,上述热轧带肋钢筋共计13件,货值合计131547.08元。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未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采取查封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继续使用,并对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当事人复检要求,该局对上述两批钢筋进行抽样,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得到复检仍为不合格的结论。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热轧带肋钢筋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2、罚款20万元。




05
案例五


兴化市某翡翠店销售以假充真
和冒用认证标志的珠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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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根据线索,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某翡翠店进行检查,对质量存疑的2个和田玉饰品、3个翡翠饰品进行抽样送检。现场还发现有4款吊坠对应的《贵金属鉴定证书》未有鉴定单位的公章。

经法定机构检测,2个和田玉饰品为玻璃材质,3个翡翠饰品为翡翠(处理)和石英岩(处理)材质。4款吊坠所附的宝玉石鉴定证书和纯银质检证书系伪造。经查,上述4款吊坠、2个和田玉饰品和3个翡翠饰品是当事人在拼多多低价购进并在店内销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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