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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年初三的靖江,土桥一起盗窃杀人案震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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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7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千帆“靖”发, 勇“靖”者胜。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渡江战役胜利70周年,一代又一代靖江公安人弘扬传承“东线第一帆”精神,拉满帆,驾好橹,整好舵,满载着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信心和决心,在惩奸除恶的激流中劈波斩浪,迎接美好生活的曙光。


从今年4月起,靖江警方陆续推出“警事解密”系列案件,让我们沿着靖江公安人的精神和足迹,一起回顾公安前辈们循线追踪、拨云见日、破重特大案件的峥嵘岁月。


1981年2月7日(正月初三)晨6时,县公安局值班员接到西来派出所报告:“土桥公社同心大队代销店被盗,犯罪分子将营业员刘志义打昏,伤势严重。”接报后,公安局长王季凡,副局长孙学荣、金玉林立即带领刑侦股侦察员和公安民警,驱车直奔现场。一面组织抢救受害者,一面组织技侦人员勘查现场,走访群众。受害者刘志义因伤势过重,经西来卫生院、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时牺牲。

案发后,县委、县革委会十分重视,负责同志亲临现场慰问在第一线战斗的公安民警;扬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处长杨风率领技侦人员于当天下午赶到现场。


分析案情 确定侦查方向

土桥公社同心大队位于公社最北端,地处靖(江)如(皋)两县交界地带,与西来镇紧连。代销店位于同心大队北端、腹部大路东侧腰沟的南端,腰沟南坎、大路东西两侧住着数户村民,代销店与学校毗连。犯罪嫌疑人从店西的空屋入室,从店西山墙平地面挖洞钻进店内盗窃现金和食糖20多公斤及毛巾等物。有群众反映,7日凌晨5时20分左右听到呼救声,赶到现场,发现刘志义昏倒在地,衣服和床铺下有血。

经现场勘查,侦查人员认为:1、这是一起盗窃、杀人案 。犯罪分子正在行窃时被店主刘志义发现,双方搏斗时,刘被犯罪嫌疑人用凶器打昏;

2、刘的手表被打碎,时针停在5时15分。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时间在凌晨5时以后;

3、从犯罪嫌疑人进出、匍伏身子用脚蹬的痕迹与被害者伤痕部位推断,犯罪嫌疑人身高在1.7米以上;

4、从一条长凳脚折断和血迹喷溅多处看,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过一场激烈的搏斗;

5、现场留有犯罪嫌疑人26码的塑料底鞋印、一枚衣服钮扣和指纹;

6、犯罪嫌疑人年龄可能为20岁以上,45岁以下的男性青壮年。

根据现场分析,确定排查五种对象:1、身上有血迹、手上有伤痕者;2、家中急需用钱者;3、年初二赌博输掉钱者;4、年初三早上突然外出者;5、惯窃者。确定的侦查范围:以现场同心大队为中心,逐步延伸到周围如(皋)靖(江)两县4个公社12个大队。


发现线索 及时展开侦查

为使排查的情况迅速见底,公安局在案发地成立了“2·7”案件指挥部,抽调了32名民警,携带被褥,住宿农村,由副局长金玉林指挥战斗。全体民警夜以继日、废寝忘食,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73次,个别走访群众926人,排出重点可疑对象24人。

2月15日,发现同心大队10队翟某家中洗晒的衣服有血迹斑痕,衣服又缺一枚钮扣。向群众访问,群众反映翟某一惯有偷摸行为,具有作案可能,其身材与现场分析大致相同。最后查证、核实,排除了翟某作案的嫌疑。先后对24个嫌疑对象查证,均一一被否定。从此线索中断,侦破工作陷入困境。但参加战斗的公安民警没有气馁,仍保持旺盛的斗志,决心案件不破,决不休兵。


反复研究 确定重点目标

3月24日,局长王季凡在案发地再次集中参加侦破的公安民警,召开“诸葛亮”会,要求大家解放思想,认真总结前一段工作,并对犯罪分子脸谱作进一步画像。

有的同志提出质疑:大年初三,正是人们欢度春节之际,作案人可能是一个无家无业,流荡社会的单身汉和经过“两劳”的亡命之徒。排查对象的年龄应该放宽,因为死者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时间较长,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动作不敏捷,或年龄较大,体力有限。

根据新的排查要求,很快形成3个重要嫌疑对象。其中吴有义嫌疑最大。吴有义,男,55岁,如皋县新建公社挂圩大队第七生产队人,无家、无妻室,解放后因盗窃4次被判28年徒刑,挖洞行窃是吴作案的主要手段。1979年刑满留场就业,今年元月18日回家探亲,行踪飘忽,无固定歇宿地点,家距现场3华里许,有作案条件。经访问,他穿有一双塑料底鞋;他丹阳有个同劳改的朋友的女儿春节结婚,要去送人情、吃喜酒。对这一重点对象,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分头调查,寻找下落,核对痕迹,获取证据。现场留下的痕迹,经比对,完全一致。至此,“2·7”案件作案对象已明确。


千里缉凶 嫌犯内蒙落网

吴有义身藏何处?如、靖两县查无下落。经分析,有可能潜回内蒙扎赉特旗图牧吉劳改农场。于是,立即组织追捕小组。负责追捕的3名民警冒着严寒,日夜兼程,于3月31日赶到目的地,在农场领导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吴有义擒获,并从其住处搜查到部分赃物。经突击审讯,吴供认了犯罪过程;其他外查的民警分别从丹阳、常州等地追回了全部赃物。至此,案情大白。

1981年7月21日,江苏省扬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抢劫杀人犯吴有义死刑,立即执行。

与犯罪英勇搏斗而牺牲的刘志义于1981年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

(图片均来源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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